十堰市校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
日期:2018-06-16 00:00:00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163

   

第一部分    工作规范<?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一、学生食堂监管工作规范

(一)工作职责

1、加强学生食堂食品及原材料采购的检查验收、入出库登记、索证索票等环节管理;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的食品及原材料供应商采购食品原材料,杜绝学生食堂私采乱购现象;

2、对学生食堂的食品贮藏、加工、配餐、学生就餐、饭菜质量、饭菜留样、环境卫生等环节的定期检查;

3、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健康状况、行为习惯、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心理变化等方面常规检查;

4、建立健全校园食品安全的定期检查、风险排查和安全预警体系;

5、加强学生食堂炊餐具的清洗消毒、维护监管,以及消毒液、添加剂等物品的集中管理。

(二)工作要求

1、建立健全学生食堂食品安全档案,建立和完善食堂管理各种制度、职责、台账、记录;

2、学校校长要亲自巡查学校食堂,了解学生食堂操作和经营的各个环节,如无特殊情况,每天巡查不少于1次,责任人检查不少于3次,总务主任(食品安全管理员)不得擅离职守。

3、学校要坚持每周组织一次食品安全大排查,每季度召开一次校园食品安全工作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

(三)工作考核

1、学校要结合学生食堂日常管理和年度考评,制定学生食堂各岗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

2、学校要组织人员对学校食堂管理办公室工作进行年度目标考核,根据考核方案和评分细则,每年进行两次随机抽查和年度综合考核。

3、加强对食堂托管企业负责人的管理和政策法规教育,并建立考评机制,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考评,两次以上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企业),要责令其退出学生食堂经营。

(四)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学校总务处

责任领导:学校分管校长

责任人:食堂管理员

二、校园超市(小卖部)监管工作规范

工作职责

1、学校要对校园超市(小卖部)的进货渠道、供应商资质、商品质量检验报告、食品的保质期、生产日期、生产厂家、食品的营养成分和商品价格等环节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确保所售食品安全。

2、学校要对校园超市(小卖部)环境卫生和各种配套设施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3、学校要对校园超市(小卖部)的从业人员身份信息、身体健康和心理状况进行严格的监管,确保师生食品安全。

(二)工作要求

1、建立健全校园超市(小卖部)的食品安全档案,建立和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台账、记录;

2、学校领导要坚持每天巡查校园超市(小卖部)一次,有关责任人每天检查校园超市(小卖部)两次。

3、校园超市所售商品必须明码标价、产品正宗,超市内必须安装电子监控,学校领导要不定期查阅监控,掌握超市的经营状况。

4、认真听取学生对校园超市(小卖部)商品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工作考核

学校要结合学校超市(小卖部)的日常管理和师生意见,制定对总务处及相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核办法。

(四)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学校总务处

责任领导:学校分管校长

责任人:学校总务处有关管理人员

三、学校饮用水的日常监管工作规范

(一)工作职责

1、学校要对饮用水源定期检查,定期对其它饮用水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消毒、清洗,确保水质达标、干净卫生。

2、加强对学生用水安全知识的教育,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确保学生在校的饮用水安全。

3、加强校园内供水管网的安全检查,防止人为破损,有毒有害物质进入管网。

(二)工作要求

要求学校每学期对学校用水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至少每月对其它用水设施清洗一次,并按规程进行消毒。

要求学校领导每天巡查饮用水设施不少于1次,有关责任人检查不少于2次。

(三)工作考核

学校要结合学校总务处日常管理工作和师生意见,制定对总务处及相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核办法。

(四)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学校总务处

责任领导:学校分管校长

责任人:学校总务处有关管理人员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省食安办关于转发国务院食安办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隐排查工作的通知》;

3、《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中小学开展“放心食堂”“放心超市”“文明宿舍”“绿色生态校园”创建活动的通知》;

4、《湖北省中小学校校园食品用品安全管理办法》;

5、《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当前中小学校后勤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6、省市教育部门的文件、规章,省市食品药品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法规。

第三部分  责任追究

1 、有关责任人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有关责任领导检查不到位、失察、失误造成责任事故的,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

4、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主管机关依法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追究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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