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采购索证验收记录制度
日期:2023-12-04 14:41:23  发布人:后勤办  浏览量:28

食品采购索证验收记录制度

1、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要到许可证照齐全有效、有相对固定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向固定供货商采购食品的,要签订采购供货合同和相关责任书。

2、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采购的,要查验留存供货商资质证明(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生肉禽类应有检验合格证明);从固定供货商(含个体经营户)采购的,要查验留存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合法超市、农贸市场采购的,要查验留存购物清单;使用集中消毒式餐饮具的,要查验留存供货厂家营业执照及消毒合格证明。证明资料为复印件者,要由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确认。

3、建立采购溯源记录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4、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保存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采购食品时应进行感观检查,做到“五个不得”: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霉变生虫、污染不洁、有毒有害、有异味、临近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原料;不得采购外观不洁、破损、包装标签不符合要求或不清楚、来源不明的食品,以及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品及其制品;不得采购和入库票证不全、票证不规范或票物不符的可疑食品;不得采购、贮存或制售四季豆、发芽(变青)土豆、鲜黄花菜、野生食用菌、腌泡制品食物、加工制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豆浆、浸泡超过8小时的黑木耳等高风险性食材;不得采购和入库《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6、所采购的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47、48和66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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