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日期:2018-04-14 00:00:00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193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我县各级各类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避免各种监管漏洞的重复出现,避免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食品卫生安全监管问题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分层追究责任的原则;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 食品卫生安全监管问题和事故责任追究对象。

从事食品卫生经营者至校长依其工作岗位职责,因工作马虎、失职、渎职等均追究相应的管理责任、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三条 各类人员工作责任。

一、校长: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校长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有制定管理、监督、检查、奖惩的责任,分层落实岗位责任制的责任。对学校全面工作负总责。

二、分管副校长:分管食品卫生安全副校长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直接管理责任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按照学校规定有经常性地组织食品卫生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布置、检查、督促整治(以记录为依据)的责任。

三、政教主任: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者,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日常监管和教育工作,协助制订学校食品卫生具体的工作计划,抓好学生食品卫生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管理及培训。对食品卫生安全负管理责任。

四、后勤管理办公室主任:是学校后勤保障及饮食卫生安全的组织管理者,对学校的食堂、餐饮部、小卖部等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后勤保障工作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维修餐饮设施,检查食品卫生质量,发现后勤保障及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必须同政教(导)处取得联系,并向分管领导汇报,及时做好落实整改。对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与分管安全副校长负同等责任。

五、食堂和超市(小卖部)承包人:是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承包学校的食堂、超市、小卖部食品卫生安全负全责。承包人必须服从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必须听从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者的指导,必须完善经营手续,做到合法经营,文明经营,必须对食品采购加工,销售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管,确保索证索票齐全,加工环节符合相关要求,食品质量安全卫生,师生测评满意率达80%以上;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改善其工作环境,必须负责抓好经营场所内部环境文化建设和场所内外环境卫生;必须随时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对食品卫生安全进行检查。

六、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穿工作服,戴工作帽,按分工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对自己的履职情况负责。

七、其他人员:凡涉及食品卫生安全宣传教育监管的,均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因失职、渎职出现食品卫生安全事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要求。

一、食堂:有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有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加工间生产工艺流程合理,设有配料操作台,生熟食品加工分开,生熟食品分柜存放,各加工间有规范的标识;主副食分开,仓库内食品原料分类存放,包装的食品有厂名,出厂日期,保质期等标准;有防火、防盗、防毒、防尘、防潮、防鼠、防蝇、防蟑螂等设施,通风良好;有生产加工必须的炊事机械与设备,且都为不锈钢或铝合金,有安全节能环保锅炉;食堂外有专用垃圾箱,垃圾处理及时;食堂整洁、明亮、卫生、方便,周边环境干净、美化、无污染源;有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职责明确,转包食堂严格执行微利政策;有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预案有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有《食堂卫生检查制度》、《餐具消毒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食堂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食品采购验收制度》、《原材料采购索证登记制度》、《操作间管理制度》、《粗加工管理制度》、《食品试尝留样管理制度》、《配餐间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伙食管理员职责》和《突发卫生事件报告制度》等,各种制度规范上墙,原材料采购有索证、索票、建有采购验收记录台帐;坚持食品100克48小时留样制度和食物留样制度,并有详实的记录;大宗物品实行定点采购,有当批次质检报告单,供货商有合法资质,供应原材料质量合格并附有相关证件;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持证上岗,穿工作服,戴工作帽,服务态度好,在工作场所不吸烟,不留长发,不留长指甲,不戴手饰;食堂“三防”(防尘、防鼠、防蝇)设施齐全;锅炉工经过严格培训,持证上岗,在锅炉运行期间,坚守岗位,并做好运行情况记录;学校每天实行校领导陪餐制,有陪餐签名记录;有食堂意见收集簿;食堂文化氛围浓郁;学校对食堂进行经常性检查,有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饮用水:学校向师生提供的桶装水具有合法生产资质,有当批次合格质检报告单,学生饮用的桶装水在保质期内,安全可靠,饮用水桶干净,教室桶装水的取水器齐全完好卫生;未向学校提供桶装水的学校,每天向学校供应冷开水或督促学生100%带足自备水;学生饮水不存在共用水杯现象。

三、超市(小卖部):有合法经营的相关证照,亮证经营;“三防”设施齐全;不得向学生销售烟、酒和危害学生健康的文化用品;从业人员定期进行体检,持有健康证;所售商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有完善的商品准入制度,不合格商品退货制度和过期商品下柜制度;建有完善的商品进货台帐,不销售“三无”食品和过期发霉食品及饮料;不得销售自制食品;物品摆放整洁有序,店内外卫生清洁,通风采光良好。

第五条 食物中毒安全事故划分。

一、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食物中毒事故。

二、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三、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六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

三、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四、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五、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六、违反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学校分管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 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

七、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八、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九、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第七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及以下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对食堂和超市(小卖部)承包人的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生产经营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不得在县域内继续承包其他学校食堂和超市(小卖部)。

一、不服从学校领导和管理,我行我素的;

二、对教育、卫生、安监、工商、质监等行政部门工作检查中提出的问题,不及时进行整改的,第二次检查中重复出现问题的;

三、发生3人以上食物中毒事故的;

四、不认真履行食堂承包合同,学生对饭菜质量的满意度达不到80%的;

五、“放心食堂”创建活动不参与和参与后两次检查不达标准的;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食堂卫生日常监管责任追究。

在本责任追究制度下发之日后,学校不作为或开展工作不力,在上级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和安全工作综合检查中,重复出现本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中《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要求》任一款者,追究其学校校长和分管校长的管理责任,其管理责任追究如下:

(一)各级检查通报中出现一次管理问题,对校长和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

(二)各级检查通报中,重复出现上一次存在的问题,对校长和分管副领导进行戒勉谈话。

(三)各级检查通报中,连续三次出现同一问题,对分管领导就地免职,对校长予以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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