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2016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和中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
日期:2013-11-07 00:00:00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562

湖北省教育厅文件

 

鄂教后勤〔20131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2016学年度校方责任

保险和中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建立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教体艺〔200811号)和《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鄂教职成[2010]13号)精神,为进一步建立与完善我省校园伤害和学生实习伤害事故应急管理机制,促进我省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开展。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20132016学年度湖北省校方责任保险和中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项目,依法进行了新一轮招标采购。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32016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和中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项目中标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各地、各学校应在上述中标公司中,选择在市州级有分支机构,且服务能力强、服务质量好的中标公司进行投保。不得超出中标公司范围选择其它保险公司投保,更不得违反法规将责任保险变更为意外险在寿险公司投保。

二、为便于加强管理,促进承保公司提高服务质量与工作效率,同时避免中标公司间的无序竞争,从2013年秋季新学年起,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限在中标的保险公司中选择其中一家,统一承保本区域范围内的学校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在承保该行政区域校(园)方责任保险的同时,必须同时做好该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承保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校(园)方责任保险和中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行为。20132016学年度的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保险方案。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方案执行,不得擅自提高保费标准和降低赔偿限额。

四、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学校风险管理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抓好新一学年度的投保组织工作。要在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校(园)方责任保险的同时,进一步抓好幼儿园、高中及中职学校校(园)方责任保险和中职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推进工作,做到不漏一校一人、应保尽保,努力实现我省校(园)方责任保险和中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全覆盖。

五、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和幼儿园,要加强同校(园)方责任保险、中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承保公司、经纪公司的密切配合,认真抓好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工作,组织学校和学生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及避险逃生演练活动。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处理疑难案件的归责与理赔结案,要督促承保公司充分履行服务承诺,确保理赔服务的时效性和学校及学生权益。要建立和完善投保与理赔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坚持实行大案要案即时报告制度和投保、理赔季报制度,不断提升学校风险管理水平和投保理赔服务质量。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中小学校后勤工作办公室反馈。

联系地址:武昌水果湖洪山路8号省教育厅1613

联系电话:02787328133

 

附件:20132016学年度湖北省学校责任保险承保方案

   

 

湖北省教育厅

201366

 

 

 

 

 

 

 

附件:

 20132016学年度湖北省学校责任保险承保方案

 

l       校(园)方责任保险保费及保额

保费

(每人/每年)

每人每年人身伤亡(万元)

每所学校每次事 

(万元)

每所学校每年累计 (万元)

第三者责任(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   

(万元)

每所学校每次法律费用 

 (万元)

 

(元)

每次事故每人

每所学校每次

每年累计

义务教育阶段5

40

其中:每次事故每人精神损害5

800

1500

20

100

200

4

2

非义务教育阶段7

(注:精神损害赔偿限额包含在每人每年人身伤亡项下,其它,第三者责任、财产损失、法律费用分项计算不合并包含)

 

l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保费及保额

保费(元)

每人每年残疾、死亡(万元)

每所学校每次事故(万元)

第三者责任

(万元)

每所学校每次法律费用

(万元)

免赔额

(元)

财产

 损失

人身

伤亡

40

50

其中:每人每年医疗费用10

其中:每次事故每人精神损害5

1200

10

10

3

(注: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限额包含在每人每年人身伤亡项下,其它,第三者责任、法律费用分项计算不合并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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